咨询反馈: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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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莉·汤普森
政策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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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

Sylvera 非常Sylvera 诚信委员会的目标,并Sylvera 对碳市场参与者(VCMs)信用质量和诚信的重视与关注。总体而言,我们认同信用质量评估的核心关注领域,并注意到这些领域与我们自身的碳信用评级方法论存在大量重合之处。 

然而,目前《行动框架》和《行动计划》中提出的碳信用额(CCPs)的实施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操作挑战。我们担心,现行标准的严格程度可能会将所有碳信用额排除在外,这可能损害市场机制(VCMs)的公信力,并产生与预期扩大规模背道而驰的效果。 

作为一家碳信用评级机构,我们深知在信用质量评估中实现可靠与公正所面临的挑战。我们以项目为单位进行信用质量评估。这些评估表明,即使采用相同的标准和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质量也存在巨大差异。在为不同类型的碳信用制定评估框架的过程中,我们也意识到,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需要采取截然不同的方法来评估质量的关键方面(例如碳量化、增量性和持久性)。 因此,我们担忧IC-VCM旨在制定适用于标准和信用类型层面的通用标准,这可能不足以有效识别优质项目并筛除劣质项目。相反,我们支持采取更具行业针对性的方法,即明确各行业的关键考量因素和常见陷阱,并评估项目在相关方法论中如何处理这些因素。 

此外,我们敦促国际气候机制(IC-VCM)进一步参考此前为完善自愿碳市场(VCMs)的标准和保障措施所开展的工作。例如,坎昆保障措施正是通过与土著人民和东道国等多元关键利益相关方开展合作、经由国际协商进程而形成的成果。坎昆保障措施的相关内容可作为环境和社会保障措施的范本,并可根据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 

此外,诚信委员会不妨考虑:其当前职责范围中的某些方面是否已由其他市场参与者有效履行;以及将职责范围缩小以处理更具体的问题,是否有助于应对委员会可能面临的一些潜在运营挑战。 

根据我们在咨询过程中参与的讨论,AF和AP似乎可能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重大调整。如果情况确实如此,我们将支持开展第二轮咨询,以便市场参与者有机会就这一可能对更广泛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措提出反馈意见。

咨询问题

  1. 《控制点计划》草案和《评估框架》草案中是否包含了最重要的原则、标准和要求? 

我们认同,这些关键控制点(CCPs)涵盖了在IC-VCM建议的层级上评估信用质量时应考虑的最重要方面。然而,我们认为,如《咨询文件》(AF)中所述,关于落实这些关键控制点的建议在某些方面尚不完善,或对于VCM的当前状况而言过于繁重。 制定既不过于宽松(以致无法可靠识别诚信度低的碳信用额),也不过于严苛(以致排除大部分市场并降低信心)的通用标准,是一项重大挑战。我们建议采取一种调整后的方法,重点在标准层面进行评估,但同时考虑该标准如何通过差异化标准来处理不同部门的碳信用额,以反映不同类型碳信用额的关键考量因素。 例如,采用 REDD+ 方法的标准应根据其对基准线和泄漏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评估;而采用 DAC 和 CCS 等技术解决方案方法的标准,则应根据其如何考虑生命周期评估(这对 NbS 等则相关性较低)进行评估。 

  1. 在初始严格程度阈值与全面严格程度阈值之间,相关要求是否已取得适当平衡,以解决那些影响自愿碳市场信任度的未决完整性问题?

不。我们建议采取比单纯的两阶段实施更具渐进性的方法,即初期标准应与当前对最佳实践的理解保持一致,并随时间推移逐步提高。目前,市场上信用额度极少甚至完全缺乏这一现状,可能损害市场信心,这与IC-VCM的初衷背道而驰。 

  1. 诚信委员会是否应参考CORSIA 下技术咨询机构CORSIA 类似机构的评估结果?如果需要,针对哪些标准和要求,此前对碳信用计划和碳信用的评估最为相关?

IC-VCM 必须重视 VCM 生态系统中其他参与者的工作。然而,与其全盘照搬其他机构的做法,IC-VCM 或许更应为自己开辟一个更具针对性的定位,从而有效解决那些制约市场诚信的特定问题。 目前存在这样一种风险:诚信委员会试图承担过多角色,而其中部分职能已由ICROA、CORSIA、CCQI、各类标准与注册机构以及碳信用评级机构等机构出色地履行。此举也有助于解决诚信委员会的能力限制问题。 

  1. 诚信委员会专家小组探讨了在初期阶段评估碳信用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和社会保障措施要求的替代方案。这些方案包括: 

选项 1):基于 IFC 风险分类,针对减缓活动类型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

选项 2):符合国家监管框架的证明; 

或者方案3):结合方案1和方案2的综合方案。 

诚信委员会就这一问题征求公众意见,以了解国际金融公司(IFC)的风险分类是否以及如何有助于确保碳信用项目采取一致的方法,以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和活动类型中《评估框架》草案所规定的保障措施。您的意见将为评估流程的设计提供参考,旨在证明减缓活动发起方已有效实施保障措施,同时为现有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机会,以更新保证体系的能力和流程。 

  1. 您是否预计在满足评估框架草案中初始门槛下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时会遇到挑战?如果会,能否提供有关这些挑战的详细信息。 
  2. 由土著和地方社区(IPLCs)发起并管理的减缓措施是否应适用差异化的保障要求?如果是,您建议在碳信用计划的指导方针和机制中如何处理“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的适用问题,以确保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关系建立在知情协商的基础上?

应仔细考量协同效益。目前,原则9“可持续发展影响与保障措施”的标准过于严苛且具有排他性。我们认同项目至少应做到“不造成伤害”,但除此之外,IC-VCM应参考当前的最佳实践,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以立即落实该原则,并为未来逐步提高标准预留空间。 IC-VCM应仔细权衡:哪些要素是高完整性项目不可或缺的,而哪些要素虽被许多项目买家视为理想选择,却能成为区分最高质量碳信用的关键。 

项目层面减缓措施的额外性: 

  1. 是否还有其他关于“增量性”的替代方案值得考虑,但未被当前《评估框架》草案所涵盖? 

对增量性的评估过于狭隘地聚焦于财务增量性,且未能充分认识到不同项目类型在关键增量性考量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管辖范围内的REDD+活动与项目层面的活动之间,更存在于项目类型本身。通用的增量性标准存在巨大问题,我们支持制定针对具体行业的指导方针。 

管辖范围内REDD+活动的增量性: 

  1. 在管辖区REDD+计划的范围内,应如何考虑基于项目的REDD+减缓活动所产生的碳信用额? 

在同时发放基于项目的REDD+配额的管辖区内,管辖区的REDD+项目应在基准评估、参考排放水平和增量性评估中考虑这些配额,即使这些项目并未明确纳入其中。 

  1. REDD+项目是否应要求在避免森林砍伐的基础上嵌套基准线? 

从长远来看,一旦各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和数据足够可靠,使这一目标成为现实,市场就应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短期内,应制定一种比真正的嵌套更不那么正式的做法,以确保不会出现超额发行。

  1. 诚信委员会欢迎各界就评估永久性所采用的标准之间应如何取得适当平衡,以及其他替代方案提出意见。是否存在评估永久性的其他替代方案值得考虑,但未被纳入《评估框架》草案中?

在此,采取针对特定行业的做法仍将大有裨益。对于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缓冲池可作为应对逆转风险的一种机制,但应切实建立并严格执行,而IC-VCM可对此进行验证。

  1. 诚信委员会是否应考虑设立一项属性,以根据减缓活动的类型对碳信用进行区分?如果应如此,应按何种层级进行区分(例如,减排与移除、技术驱动型与自然驱动型)?

“减排”与“移除”的标签将大有裨益,因为在当前的碳信用最佳实践中(例如SBTi的“BVCM”与“中和”),两者的用途存在差异;而且仅凭碳信用的类型,这一点并不总是显而易见,对于非专家而言尤其如此(例如IFM项目可能属于减排、移除,或两者兼有)。 然而,诸如“技术”与“自然”之类的标签对买家而言似乎用处不大,因为他们应该能够相当容易地识别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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